中国新闻社,南京,8月23日(记者孙权和陆风)由于微信官方帐户中使用了明星陈巧恩的照片,陈某起诉了江阴某大型购物中心乔恩在法庭上。记者23日获悉,江阴市人民法院已结案,判处商城赔偿陈乔恩经济损失3万元,维权费用3083元。
2015年4月,江阴一家购物中心在微信公共帐户上发布了一篇文章。文章以“陈乔恩”为宣传要点,并提交了陈乔恩的照片作为图片。 2015年6月,陈巧恩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保留了22篇包括上述文章在内的文章。
2016年5月,陈乔恩委托律师向江阴商城发出“律师函”,认为该商城微信公众账号上的文章未经允许就使用其照片进行产品促销,并要求购物中心立即停止侵权法,并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江阴市一家购物中心辩称,此案所涉及的服务促销软文字和图片的内容是由百丽鞋业(北京)有限公司公司提供的,并要求由该公司发布。被告,因此百丽鞋业(北京)有限公司是真正的侵权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从中获得直接经济利益。这不是为了牟利,也不应该构成侵权。
江阴法院认为,在此案中,该购物中心构成了对陈乔恩肖像权的侵犯。购物中心微信官方帐户发布的文章通过购物中心微信官方帐户使用了陈乔恩的照片。如果发布,则购物商场应该是照片的用户;该购物中心未经陈巧恩的同意而使用了陈巧恩的照片;该购物中心发布此文章的目的是推广在该购物中心出售的百丽女鞋,并利用陈乔恩的帮助来增加百丽女鞋的注意力并吸引顾客,这显然是牟利的。
最后,法院根据商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况,范围等因素,确定了商场对陈乔恩的经济损失3万元和维权费用3083元的赔偿。影响力,破坏的后果以及陈乔恩的受欢迎程度。
负责此案的官员提醒:微信官方帐户已成为发布信息的重要平台,因此微信官方帐户发布者应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当发布的信息违反真实性原则并侵犯他人时,私法权利构成侵权。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