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8日(记者张海角)近日,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北京中关村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处以罚款。 International 商城“)6万元,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是在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南座建设第二期三期销售中心改造工程,在没有获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开始施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记者发现,中关村国际商城是广东珠江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珠江投资”)公司的子公司。
2020年7月7日,昌平区建设项目住房管理监督执法队收到昌平区住房建设工程管理处转让的“住房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件内部移交表”。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移交表格反映中关村国际商城具有上述非法事实。
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于2020年7月15日,通过对该党的中关村国际商城的代理人王进行现场检查和询问,并获得相关信息,发现中关村国际[ 商城施工项目,由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公司建造,该项目在施工开始前未获得施工许可。目前,装修工程已经完成。直接负责该项目的负责人是中关村国际商城的王。
上述非法事实可以通过现场笔录,查询笔录,授权书,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中关村二三期销售中心装修工程建设合同”来证明。其他证据。
中关村国际商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第1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条第1款和“北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措施”第3条第1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主席令第46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国务院令第279号) )和“根据《北京市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办法》第12条和《办法》第19条的规定管理施工许可证,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决定责令中关村国际商城自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上述罚款。
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7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号:京监法(长监)字[2020] 640031号。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报道,建设许可证制度的建立反映了国家对特殊经济活动对建设活动的严格事先控制管理,规范了建设市场,保证了建设项目和建设的质量。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提高投资效率以及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具有重要意义。业内人士指出,违法无证建设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无法有效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结构和施工安全。一些从事违法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意在建设活动中规避监管部门的监督。一些单位和个人使用未经检查和检验的材料进行建设项目,甚至违法将建设项目承包给没有相应建设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从而导致严重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项目信息指出,由中关村国际商城建设的中关村国际商城综合购物广场(南区)位于北青路口。昌平区公路和八达岭高速公路)该项目的名称为丰汇国际中心。公开资料指出,珠江国际国际占地面积106475平方米;建筑面积465,000平方米;积比率1.42;绿化率为30%。
中关村国际商城成立于2001年12月12日,是珠江投资公司的二级子公司。其股东结构如下:北京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持有75.93%的股份,认购股本2.05亿元。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持有24.07%的股份,并认购6500万元的资本。北京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是珠江投资公司的子公司。
官方网站显示,珠江投资成立于1993年。在过去的26年中,它开发了旨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投资项目。全国范围的城市更新,能源和基础设施,商业,工业,住房,教育,医疗,文化,技术,金融的十个主要领域的布局。截至2018年底,珠江集团总资产超过3000亿元,已开发项目150多个。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第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位于获得施工许可证的位置;但是,国务院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小项目除外。
《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这些措施规定,未取得建设许可证而应当申请建设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启动。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但未收到的,不得开工建设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的,责令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未经批准开始施工报告的,责令改正;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可以责令其停止施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未批准施工报告,擅自进行施工的,应当被责令停止施工,在期限内进行更正,并处以合同价的1%至2%的罚款。
《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未取得建设许可证或者未为建设目的取得施工许可证而分解项目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其施工。停止。限期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以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罚款;对建设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建设工程建设许可证办法》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未经许可未取得建设许可证,或者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变更而又未取得建设许可证的,由市,区城乡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业,限期改正,并处合同价的百分之一至二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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