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网第二十八期新闻]
为贯彻《证券法》第公司款债券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并落实国务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整体工作部署,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现有规则进行了梳理和整合,优化制度结构,简化监管要求,全面整合资本市场改革的制度基础。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与上市审查规则适用准则第1号申请文件及准备》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与上市审查规则适用准则第1号》。 。2 – 公司债券的特定类型”(以下简称为“申请文件和汇编指南”和“特定债券类型指南”)两条规则,标志着上证所为完善和优化公司债券注册制度所做的努力。发行和上市审查规则的分阶段结果。
本次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两个规则的适用准则主要是明确了实行注册制度后的公司债券发行和上市审核标准以及信息披露要求,具有较强的监管和指导意义。对市场主体行为的意义。 《申请文件和编制指南》主要阐明准备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中介核实要求,一般遵循原始申请文件和编制预审指南的内容,并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根据《证券法》的内容和注册修订,完善和完善监管要求和相关监管惯例。 《特定债券品种指南》主要规范具有特殊条款或服务于国家战略的特定债券类型的相关实施安排,包括短期公司债券,可再生债券,绿色债券,扶贫债券,创新债券,救济债券。六种监管标准,针对特定债券类型的信息披露和验证要求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不时进行修订,或者将添加其他与特定债券类型相关的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型业务准则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型业务准则第2号可再生公司》。债券“”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产品业务准则第3号-扶贫专项公司债券“”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产品业务准则第4号救济特别公司债券“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类型业务准则第5号–短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创新类型准则”),原参考公司债券创新业务规则和文件诸如业务通知,指南,问答等的清理,优化和整合,将具有长期指导意义和标准化意义以及成熟条件的内容升级为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并力求简洁明了。清除公司债券创新产品序列规则体系。 《创新品种指南》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创新品种指南》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降低规则水平。通过发布创新产品指南,废除相关的分散和低级别的创新产品通知,指南和回答问题,以建立简洁有效的规则系统。二是实现兼并整合。 《创新品种指南》横向合并了各种创新的监管政策品种,减少了规则数量,并标记了以通用公司键为基本品种和几个具有特殊属性的公司键为特征的产品序列和规则系统品种。已经初步形成。第三是提高监管温度。将绿色,可再生,短期,救济和扶贫等创新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纳入创新产品指南,并对每个子规则进行统一编号,以方便市场主体的识别和查询,并提供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热情的监督服务。第四是稳定市场预期。这批创新产品指南阐明了五种创新产品的特殊发行条件和申请材料要求,并提高了审查和监督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