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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和委托生产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定义

来源:互联网

当网站的所有者与网站的实际生产者不一致时,前者通常被视为直接侵权人,并在网络版权侵权案件中成为被告。在审理此案期间,网站的所有者经常争辩说,实际生产者是第三方,责任应由实际生产者承担。对于此类问题,我们应该区分侵权诉讼和违约诉讼,明确版权侵权的主体,然后确定由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网站的所有者和权利主体达成调解,并且根据调解案件,提起诉讼要求网站实际生产者赔偿其损失,则无法直接确定侵权,并且调解金额应作为网站的所有者。但是,应结合版权法对此类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如何确定侵权责任

在网络版权侵权案件中,网站的所有者经常与网站的实际生产者不一致。这种情况在商业活动中也很常见,例如广告和视频制作。如果在制作网站的过程中,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而使用的相关图片,视频,软件和其他作品可能会引起版权侵权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尽管网站的所有者与网站的实际生产者之间存在合同,但是,如果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则所有责任应由受托的实际生产者等承担,但是, 网站在这种情况下,中国通常仍被视为直接侵权人,被告。在审理此案期间,网站的所有者经常争辩说,实际的生产者是第三方,并且他和第三方明确同意,所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并且通常要求添加生产者是案件的被告还是第三方。

网站的生产者应增加为被告还是第三方的问题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首先,这取决于原告的意图和诉讼要求的表达方式。其次,网站的所有者在被起诉侵权后,有义务告知实际生产者。如果案件的事实很明确,则网站的所有者也显然无法证明他或实际生产者已获得相应的版权授权。行为的性质和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宜添加生产者是被告或第三方,并且基于委托生产的性质,网站涵盖了实际委托生产者的使用行为由网站所有人生产的网站行为的内容,因此网站的所有者应被视为直接侵权的负责人。如果网站的所有者可以获取相应的版权授权许可或其他合法使用证明,则他可以根据发现的事实直接判断它是否构成版权侵权。实际生产者只有考虑到授权的专业性,复杂性和真实性,才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提供相应的专业性和授权的证明和解释,以查明案件的事实。根据案件的情况,实际的生产者将被添加为案件的第三方。

关于责任,根据我国《版权法》的规定,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以使公众能够在他们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是由信息权控制网络。 网站如果所有者对作品的使用和传播与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而缺乏“合理使用”和“法律许可”以及其他抗辩相一致,则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并依法制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和其他民事责任。生产者的实际责任应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作为违约处理。

如何确定补偿金额

在某些情况下,作为基本诉讼的侵犯版权案件在法院主持调解后已达成调解协议,但调解声明和协议并未确定并确认案件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网站的所有者通过与网站的生产者签订的合同起诉了网站的生产者。应该如何确定损失?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是,由于调解的金额是网站所有者的实际损失,因此该损失应由实际生产者根据合同承担。另一种意见认为,对调解侵权案件也应进行版权侵权的全面审查。如果不构成侵权,则网站所有者在调解中的赔偿是自由处置其公民权利的行为,网站实际的生产者是无关紧要的;如果构成侵权,则还应审查赔偿金额是否合理等。换句话说,不能认为调解金额是网站所有者的损失是理所当然的,确定损失应由网站的生产者直接承担。

由于以下原因,作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第一,第一起案件是侵权诉讼,第二起案件是违反合同诉讼。违约诉讼的基础是合同的一方违反了合同,并应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构成违约的事实是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果侵权诉讼未确认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则为了澄清网站生产者在合同诉讼中的责任,应对有关版权侵权的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并网站也可以辩护它是否构成侵权。其次,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如果生产者在审查后确实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还应当根据行为的性质,审查调解的数额是否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在诉讼中,以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为目的的和解各方均应承认案件事实。作为针对他们的诉讼证据。从立法的意图出发,除侵权事实之外,调解涉及的各方还可以基于许多其他因素,对赔偿和承认事实(包括折衷)的数额做出相应的考虑,这些折衷不一定是客观事实。这也不是法律事实。从这个角度出发,为了防止诉讼权的滥用,同时保护当事方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进一步判断调解金额是否合理。违反合约。因此,对于基于调解案件的相关诉讼,在审判期间仍应对版权侵权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万玉明)

相关链接:版权纠纷赔偿金额的相关规定

版权法: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著作权相关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如果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则可以根据侵权人的非法收入进行赔偿。赔偿金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如果无法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将根据侵权情况,赔偿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造成的复印件发行数量的减少或侵权复印件的销量与权利人单位利润的乘积计算得出。发行副本。如果发行量的减少难以确定,则应根据侵权复制品的市场销量确定。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适用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金额。版权法》第2条。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人民法院应考虑工作的类型,合理的使用费,侵权的性质以及作出全面裁决的后果。

如果当事各方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则应予以允许。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包括调查权利人或委托代理人取得侵权证据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具体案件,在赔偿范围内计算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律师费。

第二十七条在实施著作权法修改决定之前发生著作权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决定执行后作出判决的,可以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