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证券法》第十三条债券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并贯彻执行国务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总体工作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第十三条。 ]债券发行和上市审查规则应用准则第1号-申请文件和准备》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和上市审查规则应用准则第2号公司债券的特定品种”(以下简称“分别称为“申请文件和准备指南”和“特定的“债券品种指南”)标志着上海证券交易所努力完善和优化公司债券发行和上市审查规则的债券注册系统的初步成果。
新的《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生效,阐明了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登记制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一步规定,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应当由证券交易所接受和审查,并要求发行证券。交易所明确了审查标准,审查程序,材料提交和操作程序等事项。实施注册制度后,联交所会通过通知,问答等方式,在总结出预案基础的基础上,及时向市场澄清注册制度实施过渡期间的接驳安排。审计经验,它迅速对当前的系统和规则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和评估,并启动了审查。一些业务规则,通知,准则和监管问答已得到修订,合并,精简和优化,以进一步提高透明度和标准化程度。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序,并改进和优化公司债券发行和上市审查规则系统。
本次制定的两条规则的适用指南,主要阐明了实行注册制度后的公司债券发行和上市复审标准及信息披露要求,对行为具有强烈的指导意义。市场实体。 《申请文件和编制指南》主要阐明准备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中介核实要求,一般遵循原始申请文件和编制预审指南的内容,并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根据《证券法》的内容和注册修订,完善和完善监管要求和相关监管惯例。 《特定债券品种指南》主要规范具有特殊条款或服务于国家战略的特定债券类型的相关实施安排,包括短期公司债券,可再生债券,绿色债券,扶贫债券,创新债券,救济债券。六种监管标准,针对特定债券类型的信息披露和验证要求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不时进行修订,或者将添加其他与特定债券类型相关的要求。
自登记制度实施以来,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上海证券交易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并重。审计理念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着力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完善法规制度等方面,继续促进公司债券融资审查的优化和升级。截至目前,共受理了584项公司债券和上市申请的公开发行,其中384项已登记有效。 公司债券发行审核和注册工作标准化且高效。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和上市复审已实现了电子化的全过程,根据企业风险特征实施了分类复审概念,并不断提高了复审查询的质量。与此同时,自注册制度实施以来,上海证券交易所积极探索公司债券品种的创新,以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推出短期公司债券试点以满足需求高质量的公司流动性管理和投资者多样化的配置需求;支持公司发行防疫公司债券,以帮助防疫以及恢复工作和生产;扩大通过救助债券筹集的资金的使用范围,将救助目标从上市公司扩大到非上市公司,并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民营企业的融资和流动性困难;此外,还支持发展绿色债券,创新创业债券,扶贫债券和其他为国家战略服务的特定类型债券。据统计,今年以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了近7000亿元的特定品种债券公司。它正在实施“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的“十三五”发展观,支持防疫和恢复生产,以创新驱动发展。在实施扶贫部署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一步,上海证券交易所将继续认真贯彻“制度建设,不干预,零容忍”的要求,全面贯彻以信息公开为核心的注册制度构想,不断提高审核透明度,巩固和完善审计制度。发挥中介机构责任,巩固登记制度。建立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在优化登记制度下完善公司债券发行审查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司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和上市审查规则应用指南第1号-申请文件和准备工作》的通知
上海政发〔2020〕86号
每个市场的参与者:
为执行《证券法》 公司债券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规范公司债券发行和上市审查,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 公司《债券发行和上市审查规则的应用准则第1号:申请文件和汇编》(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附件)。该指南现已发布,将从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指南不一致的,以本指南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和上市审查规则适用准则第1号:申请文件和准备工作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和上市审查规则适用准则第2号公司债券的特定品种”的通知
上海政发〔2020〕87号
每个市场的参与者:
为了进一步发挥公司债券在服务实体经济和服务于国家战略中的作用,并使与公司特定类型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有关的业务标准化,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k13]第2号债券发行和上市审查规则应用指南-[k13]债券的特定品种》(详见附件)。它现已发布,将从发布之日起实施。联交所于2016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发行绿色公司绿色债券的通知》(上海政发[2016] 13号)同时废止。如果交易所先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指南不一致,则以本指南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和上市审查规则适用准则第2号公司债券的特定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