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原始业务,指导信托公司改善公司治理,促进信托业的转型与发展,进一步规范和阐明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准入标准,并加强股东监管,对于打算成为该信托的控股股东的非金融公司公司,在股权投资余额比率,盈利能力和净资产比率方面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同时,进一步实行开放金融业的政策,废除外国金融机构信托总资产10亿美元。
加强监督并优化公司治理机制
根据《中国证券报》,昨天,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实施信托管理许可事项的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信托业的不断发展,国务院“权力,监管和服务授权”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为满足当前监管要求和行业新发展阶段的需要,不断推进进一步的开放政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结合以往的市场准入工作做法发布了《办法》 ,重点是进一步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准入监督的有效性。
《办法》明确了加强股东监督的以下要求:首先,加强对非金融公司投资信托的资格要求公司,以及拟成为信托控股股东的非金融公司的资格要求。 公司,股权投资余额比例,盈利能力,净资产比例等方面提出了更严格的准入标准。二是加强对股东投资股票资金来源的审查要求,严格要求自有资金出资。第三是严格规范信托公司股权质押,并进一步要求股东承诺不以接收(接受)信托股权的权利形式建立信托和其他金融产品公司。第四是澄清信托公司股东的管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相关内容应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托公司章程。
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分析师周茂华说,《办法》为信托公司,股东管理和股东权利和义务设定了条件,并为国内非金融机构和海外投资者提供信托公司出资人。金融机构,行业配套等。提出了详细的要求,以帮助信托业重回起源并规范其发展。
上述负责人在指导信托公司的转型和发展方面表示,一个是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原始业务,调整“信托公司的准入条件”。 k13]“针对特定目的的受托人受托机构资格”,并适当放宽对信托的公司运营年限和监管评级要求。第二个是指导信托公司加强合规性管理的概念,并增加信托公司合规性主管的资格和许可程序。第三是优化信托公司 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对独立董事的监督,增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独立性。明确规定,独立董事在同一信托中的任职期不得超过6年。
为了实施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政策,《办法》取消了外国金融机构投资信托的总资产要求,即10亿美元公司。周茂华认为,通过优化许可程序,简化申请材料,降低准入门槛,增加业务种类等措施,将有利于外资进入国内市场。
中银国际证券的非银行分析师兰小飞认为,将外国投资者引入信托行业的初衷是帮助外国股东参与公司,改善公司治理,增强业务扩展能力,并改善风险管理。目前,随着新的资产管理规定的出台,中国信托业正在经历产业转型。该法规希望通过引入外国股东来提高信托业的全球分配能力,主动管理和投资能力以及风险管理能力。 《办法》取消了外国对信托投资的总资产要求达到10亿美元的要求,这将提高国内信托的吸引力,刺激外国对国内市场的投资,并增强市场多元化。
分析人士认为,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加强监管导向主要是为了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原始业务,指导信托公司改善公司治理,并真正实现“信托”。信托业的转型与发展。因此,信托公司需要加大力度发展慈善信托,财富管理业务,服务信托等。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需要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意见
根据《财联通讯社》的报道,该《办法》对资格审批程序提出了附加要求。董事长和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的资格批准应在咨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之后进行。决定。
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信托公司申请批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所在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并抄送一份。提交给银行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此外,与先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该“措施”增加了信托公司从事具有固有资产的股权投资业务的要求。第5章第51条第4款“最近2年内,没有重大违反法律,法规,未得到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整改和批准”,调整为“没有重大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地方过去三年的法规。”
《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设立信托公司的,出资比例最大的投资者为申请人,并向所在地的银行保险监管局提出申请。它将被建立。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初步审查,审查和决定。决定机关应自接受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根据《北京商报》,结合较早发布的《关于加强对非金融企业对金融机构投资的监管指导意见》,《信托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和其他相关机构文件中,《办法》加强了非金融企业股权信托的资格要求公司针对打算成为股权公司控股股东的非金融公司提出了更严格的准入标准余额比率,获利能力和净资产比率。
特别是,作为信托公司投资者的国内非金融机构,在年末分配后,净资产不得少于所有资产的30%;取得控制权的,资产净值不少于年末分配后所有资产的40%;股权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包括该项投资);如果获得控制权,股权投资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包括该项投资),依此类推。此外,《办法》还加强了对股东投资股票的资金来源的审查要求,并严格规范信托公司股权的质押。
全面的责任和合规操作一直是反复监督的重点。正如央行行长易纲在《中国金融》杂志最近的一篇文章中提到的那样,在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之后,有问题的机构的股东必须首先承担损失,如果在股东权益被清算后仍然存在缺口,相关的债权人应当依法分配。一位信任公司的从业者说:“合规确实是过去几年信任行业的关键词。该措施还加强了对信托公司股东的管理,并购资金的来源也是加强监管的一部分。一种思考”。
金乐功能的分析师廖鹤凯坦言,《办法》提出了加强股东监督的要求。主要目标是阐明信托实际控制人的渗透管理公司,并通过多种措施保护信托。公司实际控制人很明显是要避免隐形股东对证券独立运作产生重大影响。信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