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维权、侵权的事情每天都在屡屡发生且随时可能爆发的定时炸弹,那图片侵权怎么处理?为了防患于未然,特此跟大家聊一聊图片侵权的问题,下面来告诉大家图片侵权判定规则。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由于其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本篇将主要围绕自媒体、企事业单位官方网站等会经常涉及的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来进行一个阐释。
图片侵权判定规则
一、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互联网时代一项重要的著作财产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也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举例来说,微信订阅号和企事业单位的官方网站上使用各类图片,均会涉及该等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应平台的运营主体需确保其对相关图片合法使用,以避免相应图片的侵权风险。
二、如何合法使用图片
要合法地使用图片,需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者其授权的第三方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除非具有《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或《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
(一)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合理使用的,可以不经过权利人许可,不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合理使用的情形具体包括:
1.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13.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14.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二)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可以不经过权利人许可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具体包括:
1.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非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
依照前款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三)关于合法使用的部分误区
1.使用图片,指明作品的出处和作者姓名可以免责的误区
在非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下,指明作品出处和作者姓名不可免责。但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合理使用或法定使用的情形下,应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姓名。
2.免费下载等于***的误区
很多图片网站均打着免费下载的旗号吸引用户,但免费下载并不等于***,在将图片用于非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下仍需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构成侵权。
3. 云盘的资源可随意共享给社会公众的误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的规定,云盘的资源仅分享给特定的个人是合法的,但若随意共享给社会公众,将被认定为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认定均较为严格,在普通企事业单位的官方网站或者新媒体账号中使用图片等基本上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范畴。因此为了避免图片侵权的风险,均需对使用的图片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者其授权的第三方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三、获得图片使用许可的注意事项
(一)如何核实对方是否是图片所有权人或授权使用人
取得图片的使用许可,必须是向图片的合法权利人取得相应的许可。
举例来说,在第三方向视觉中国就使用某图片进行付费,而实际上视觉中国并没有取得该图片的合法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第三方仍有可能遭遇真正权利人的索赔。那么应如何核实对方是否是图片所有权人或授权使用人呢?
应该对其著作权权属情况、许可情况或权利继受情况进行核实,如对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许可或授权的合同等进行核实。
(二)购买图片使用权后应关注使用期限,以便及时续约或删除图片
购买图片使用权后应关注购买图片的使用期限,应及时续约或在超期前删除图片,否则也会在超期后构成侵权,将承担在使用期限经过后继续使用图片的相关侵权责任。
(三)如获取图片使用许可确有困难,可通过外包相关业务规避图片侵权风险
在将官方网站或者微信订阅号等新媒体账号运营交给第三方外包机构打理的情况下,建议在合同中约定第三方外包机构对其使用的图片等内容的知识产权是获得授权后合法使用,否则由此引起的***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以合理规避自身侵犯图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巨大风险(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即使被权利人主张了侵权损失,也有权向第三方外包机构追偿)。
四、侵犯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后果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侵犯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后果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其中提及的“停止侵害”就意味着必须立即删除侵权图片,“赔偿损失”的损失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关于以上的内容大家要引起重视,图片侵权也不是一件小事,希望大家能够注意,今天就分享到这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