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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链金融可靠吗?安全么?

来源:互联网

本报记者 王柯瑾 北京报道

七年前曝出百亿债务黑洞的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淮矿物流”)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近日,裁判文书网陆续公布涉及该案件的多起刑事、民事判决书,当年淮矿物流是如何联合19家公司骗取银行近百亿资金案件详情浮出水面。

通过签订虚假贸易合同、虚构资金用途、虚开增值税专用**等几乎同样的手段,在15家银行循环融资均无阻,持续时间达2年之久。而此次案件涉及银行之多、金额之大,对银行风险管控又何尝不是一种拷问。

然而,利用虚假贸易合同从银行骗取资金的现象屡禁不止。从历年来银保监会披露的对银行行政处罚信息看,票据违规的重灾区就是“无真实贸易背景”,而贷款调查不尽职导致资金回流借款方也是监管严惩的行为。

虚构贸易资金循环

根据近日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从2012年开始,淮矿物流利用其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高额授信,伙同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贸易合同、虚构资金用途、虚开增值税专用**等手段,从多家银行循环骗取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等资金使用,虚增经营业绩、隐瞒债务并获取非法高额利润,共计骗取金额约986939万元,案发时尚有约597835万元未归还银行。在此过程中,淮矿物流与上述公司互相虚开增值税专用**7186份,税额204339.29万元。

《中国经营报》记者梳理发现,之所以能与19家公司“合谋”,大多源自这些公司本身也有融资需求和压力。以该案中一件犯罪事实为例,2012年底至2013年初,淮矿物流为了转移无法追回的江苏大和公司所欠的1.878亿元债务,时任淮矿物流董事长汪晓秀和泉州美旗公司实际控制人谢秉臻及江苏大和公司总经理卢星宇共同谋划,由淮矿物流向泉州美旗公司开发的“泉州美旗城”项目提供4亿元资金的支持,使用时间为3年,条件是由泉州美旗公司承担江苏大和公司拖欠淮矿物流的1.878亿元债务。

为此,谢秉臻安排卢星宇注册成立福建展旗公司,作为“搭桥”公司,淮矿物流通过贸易的方式将资金变相给福建展旗公司,福建展旗公司再将资金用于泉州美旗城的建设,贸易链条涉及上游福建展旗公司,下游福州宝林公司和福州铸诚公司,三方签订相应的贸易采购合同,但之间没有真实的货物贸易。

通过虚构其与上述公司之间有采购交易,淮矿物流进一步虚构销售收入。在虚构的贸易循环中,淮矿物流从一家公司采购,然后销售给另一家公司,其与上下游公司同时签订购销合同、收付资金、开具增值税专用**,形成一个贸易循环。在整个贸易循环中,完全不存在实物,而淮矿物流销售与采购金额的差额为其向上下游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在虚构贸易的资金循环中,淮矿物流以支付采购款名义将资金支付给一家公司,采购款在该公司内部流转后,又以销售回款的形式回到淮矿物流,冲销其应收该公司款项,形成资金循环。

而资金循环模式主要有三种:靠前种是淮矿物流以现汇的方式支付采购款,资金在对方公司内部流转后回款到淮矿物流,冲销对对方公司的应收款项;第二种是淮矿物流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对方公司指定的上游公司,再背书至对方公司,银票在对方公司内部流转后由对方公司背书给淮矿物流,冲销对对方公司的应收款项,或者对方公司贴现后将贴现款汇给淮矿物流,冲销对对方公司的应收款项;第三种是淮矿物流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给对方公司,对方公司将商票在银行质押,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回款给淮矿物流,冲销对对方公司的应收款项等。

拷问银行风控管理

通过上述虚构的贸易,资金不断从银行融出。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0)皖04刑终20号显示,该案件共涉及15家银行,包括1家政策性银行、4家国有大行、6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3家城商行和1家农商行。

2014年3月,淮矿物流虚构淮矿华东物流市场有限公司与江苏百生公司之间的货物购销合同,骗取某城商行芜湖鸠江支行银行承兑汇票1份,票面金额为5710万元。该银行承兑汇票先后经过江苏百生公司、武汉瑞泰实业有限公司、淮矿物流武汉分公司背书后在另一家国有银行贴现,贴现资金由淮矿物流使用,但该笔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敞口资金未偿还。上述城商行某分行清算中心审核付款时发现,于2014年9月向公安机关报案。

“无真实贸易背景,就意味着没有实际的经营,就像普通贷款,没有收入来源怎么覆盖贷款?”一家城商行信贷审批人士表示。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对银行来讲,之所以会发生类似风险,一方面是银行审核不严,业务员能力不足或被骗;一方面是银行内部人员与企业串通。”上述城商行人士根据行业情况分析道。

但是,为何有如此多的银行无法识破这个“骗局”?该城商行人士表示,“企业处于发展上升期,众多光环笼罩,被多家银行视为优质企业,不排除有过度授信的情况。”

而根据案发后当时淮矿物流母公司皖江物流公告显示,其认为在淮矿物流资本金只有10亿元的条件下,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却高达130亿元,且授信时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

如果银行存在过度授信行为,一定程度助长了企业融资欲望的膨胀,那么在法律判决上是否会考虑银行行为的影响?对此,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表示,“不知情的情况下,即使造成了过度授信,银行并无责任,处罚违法者时不应考虑银行反过来的影响。”

同样,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亮表示,“这会成为一个辩护的理由,但是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也不会采信这种辩护理由。”

高亮从法律角度分析认为,“通常情况下,银行是根据贷款的规模来衡量企业的实力。就是说企业之前的业务规模、纳税额度达没达到这个实力可以去签署这些合同,进行这么多的交易。通常情况下,银行也会实地考察企业的情况,比如说盘点库存、固定资产、了解员工情况等,进而去推测企业究竟有没有这个能力来支撑这么多的交易量,但是尽调并不能百分之百发现企业的所有问题。”

关于如何做好尽调,一位股份行分行国际业务部人士表示,“看企业的发展速度和实控人的经营思路很关键,一个企业的发展规划要符合自身实力。”多年的从业经验告诉他,“激进扩张的企业尤其要警惕”。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除了对企业有“好处”外,对银行来说也可以增加存款。此前,银保监会披露的对银行处罚案由中经常会提到“通过票据业务虚增存款”的情况。

“比如,企业本来需要100万元资金 ,但是银行给企业签发了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需要企业缴纳50%的保证金,企业实际上还是获得了100万元的融资,银行却多增加了100万元的存款规模。”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举例解释称,“企业缴纳50%保证金,获得2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然后持票在其他银行贴现,以存款形式转入承兑银行再开出票据。这样资金不断回流出票人,循环往复地加杠杆,企业可以融到更多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