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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是什么意思(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将货物托付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运送到指定地点,向承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托运人。

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区别

1、含义上的区别

托运人又称“货主”。委托承运人运送货物(行李或包裹)并支付运费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2、权利上的区别

承运人对托运人违反约定的包装方式包装货物的,可以拒绝运输;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

责任

(一)对货物的声明要完整、准确。对于在空运单证上所填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托运人应负责任。对于因为这些说明和声明不合规定、不正确、或不完备而使承运人或任何其他人遭受的一切损失,托运人应负责任。

(二)适当提供有关文件。托运人应该提供各种必须的文件,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以前完成海关、税务或公安手续,并且将必需的有关证件附在航空货运单后面。除非由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过失,这种文件或证明的缺乏、不足或不合规定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应该由托运人向承运人负责。承运人没有检查这种文件或证明是否正确或完备的义务。

(三)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起运地航空站或目的地航空站将货物提回、或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在目的地或运输途中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或要求将货物退回起运地航空站,但不得因为行使这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害,并且应该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事项

1.托运人必须如实填写货物名称、件数、货物价值、重量及收货人的详细地址和电话,并出具托运货物的合法手续。

2.所托运货物外包装必须完好无损(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对货物内在数量、质量等的损减均不负责),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声明。国家法律法规禁运的物品概不受理。

3.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应上全额保险,如有货物损坏丢失,按照有关保险公司规定的损坏的程度确定赔偿金额,但最高赔偿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没按规定上全额保险的,货物丢失按最高每件运费的5倍赔偿损失。

4.货到指定地点后,由收货人当场清点验收,如收货人当场对本批货物没有提出异议.可视为货物安全到达。

5.托运人和收货人如有查询、索赔或其他事宜,应在本单开出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过期概不受理。

6.接到取货通知后,必须在3天之内取货。过期后每天按运费2%加收保管费,2个月以后仍不取货,按无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