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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该怎么签?需要注意什么?

来源:互联网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其开发的某住宅一期、二期工程均发包给乙公司承建,后双方协商,用甲公司的五期商品房来抵一期、二期工程款,并签订《商品房抵工程款协议书》,约定五期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双方即签订具体的抵房方案,不会超过一期、二期工程款的支付节点。后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甲公司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商品房抵工程款协议书》,乙公司已无权再要求支付工程款。

法院生效裁判最终认定《商品房抵工程款协议书》无效,甲公司仍应支付乙公司工程款。

该案的《商品房第工程款协议书》就是我们常说的“以物抵债协议”,法院为什么会认为这份以物抵债协议无效呢?答案后面再揭晓,或许在看文章的过程中,您自己也会找到答案。

以物抵债协议,简单来说就是,我还不起钱,但是我有值钱的东西,我用东西来抵,你也同意。以物抵债协议看似很简单,但法律上其实并不简单。

以物抵债问题相关法律规定:

在《九民纪要》第44条有规定:“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条款肯定了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以物抵债协议签订注意事项:

企业在处理债权债务过程中,如果需要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具体要注意哪些事项才能减少争议的发生呢?

1、 要特别注意签订协议的时间节点:需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

举个简单的例子。

陈总借给李总100万,约定借1年。

如果1年以后,李总没钱还,李总想用自己的房子抵债,陈总也同意,双方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协议就有效。

如果1年还没到,李总对陈总说,如果到期钱还不上,房子直接抵给你,陈总同意,双方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协议就无效。

这两种情况的区别,就在于以物抵债协议签订的时间是在借款到期前还是借款到期后。

如果到期前就约定以房抵债,属于“流押”条款,法律并不保护,陈总也无法依据协议直接取得李总的房屋。

细心的读者可能已经发现了,开头提到的案例中的《商品房抵工程款协议书》正是因为签订时间在工程款支付期限届满之前,因此被法院认定无效。

2、建议双方在协议中对于原来的债务是否消灭做明确约定。如无约定,一般认为原债务并不消灭,债权人仍有选择权,自由选择履行原债务还是以物抵债协议。

还是上面的例子,陈总借给李总100万,1年借款到期后,双方签订协议,李总用自己的房子来抵债。约定一个月后办过户,结果一个月后房价跌了10万。

如果协议没有约定,陈总依然可以选择是要房还是要钱。

但是如果协议约定原债务消灭,那么陈总只能选择要房。

以上两点在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中着重要注意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