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特征及国际主要仲裁机构概要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征有哪些
1、国际性或涉外性
这是它同国内仲裁的主要区别所在。其国际性决定了它比国内仲裁更加灵活,并受到国际协议规范。
2、自治性
国际商事仲裁是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的,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以及仲裁庭进行裁决时所适用的法律,等等。仲裁人处理仲裁案件的权利也来自当事人的同意。国际商事仲裁的这一特点是人们愿意采用其解决争议的重要原因。
3、民间性
国际商事仲裁的仲裁人,特别是仲裁机构,一般都是非国家机关或非官方机构,这种民间性对那些对官方机构不信任的当事人来说,非常有吸引力。
4、中立性
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都力图将其争议提交本国法院依照本国法律解决,因为他们互不信任对方国家法院的公正性。而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尽管仲裁人或仲裁机构是当事人选定的,但前者并不代表后者,而是居中评判是非,具有中立性。尤其是在国际上有一些仲裁机构本身不隶属于任何国家,仲裁案件可以中立于当事人所属国之外,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所属国司法制度和公共政策的影响。
5、专业性
国际商事争议有时会涉及一些专门性或技术性的问题,需要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去解决。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有关争议问题专家充当仲裁员,从而有利于仲裁案件准确和迅速的解决。
6、保密性
法院审理案件一般应公开进行,而仲裁案件的审理是不公开的,这有利于争议当事人双方不将其工商业秘密和分歧公布于众。
7、准司法性
国际商事仲裁虽然是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的,但当事人一旦达成仲裁协议,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将争议提交仲裁;同时,仲裁人作为裁判者有权无须当事人同意而作出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裁决;而且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他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的准司法性保证了仲裁的法律效力和严肃性。
8、终局性
仲裁一般是“一锤定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像法院诉讼那样采用两审终审甚至三审终审,因而有利于迅速解决争议,为当事人节省时间和费用。
二、国际主要仲裁机构概要
1.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于1923年在法国巴黎成立,是世界知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实际上,其本身并非法院,不对争议事项作出裁决,也不以仲裁员身份行事,而是作为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对仲裁程序进行监督,以及指定仲裁员。其本身没有固定的仲裁员名册,所以指定仲裁员主要依靠ICC仲裁院秘书处的经验,以及ICC国家委员会。
2. 伦敦国际仲裁院
(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于1892年成立,是欧洲第二大受欢迎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其职能是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提供服务,可以受理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提交的任何性质的国际争议。其在组成仲裁庭方面确定了一项重要的原则,即在涉及不同国籍的双方当事人的商事争议中,独任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必须由1名中立国籍的人士担任。
3. 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Dispute Resolution)
美国仲裁协会于1926年成立,总部位于纽约,全美约有35家办事处,是北美领先的仲裁机构,国际争议解决中心是美国仲裁协会的国际分部。
4. 海牙常设仲裁法院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海牙常设仲裁法院于1900年根据1899年靠前次海牙和会通过的《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公约》成立。其不仅接受来自国家间的申请,也接受国家与私人团体或者个人之间的冲突解决申请。
5. 瑞士商会仲裁机构
(Swiss Chamber’s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于2004年由瑞士商会成立,是独立的机构,设有仲裁院和秘书处。依照瑞士规则进行的仲裁由仲裁委进行管辖。仲裁委由一群经验丰富的国际仲裁从业者组成,并有秘书处协助工作。
6. 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
(Vienna International Arbitral Centre)
于1975年成立,总部位于维也纳,是欧洲领先的仲裁机构,主要解决国际和地区商事***。由于维也纳仲裁规则之前规定,仲裁当事方须至少一方为非奥地利籍或争议须具有国际性,因此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仅进行国际仲裁;但是,自2018年起,开始处理国内***。
7.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
于1917年在斯德哥尔摩成立,是斯德哥尔摩商会的机构之一,同时独立于斯德哥尔摩商会,负责管理国内和国际仲裁案件。其本身没有固定的仲裁员名单,当事人可自由指定仲裁员,或者向当事人提供符合特定标准的仲裁员名单,或者当事人可以通过Arbitrator Intelligence、GAR ART、Jus Mundi、ArbiLex等搜寻相关仲裁员的信息。
8.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于1991年成立,是亚洲及世界主要国际仲裁中心之一,其宗旨是为国际和国内的商事仲裁提供服务。在组成仲裁庭方面,SIAN仲裁规则规定,若当事人为不同国籍,应考虑指定与当事人不同国籍的仲裁员。
9.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于1985年成立,是全球知名的争议解决机构,负责管理国内和国际仲裁案件。其本身设有仲裁员名单,如果请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指定仲裁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一般会从其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情况许可的前提下可指定不在其名册上的仲裁员。
10.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于1956年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立,设有分会/仲裁中心,既可受理涉外和国际案件,也可受理国内案件。其本身设有仲裁员名册,当事人可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以外选定仲裁员,须经贸仲委主任依法确认。
1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全球较早一个专门性的国际知识产权仲裁机构,位于瑞士日内瓦,在新加坡也设有办公室,旨在解决世界范围内任何私人之间的商事***,而不仅限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