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作为裁判者,不仅要追求形式正义,还要追求实质正义,这样才符合法治建设的目标,因此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正当程序原则的原则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程序正当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一、***有关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包括社会活动的过程、经费使用情况等等。但是涉及国家机密、***、有关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不应当公开。
二、***有关部门作出涉及公众有关利益的行为应当向公众说明理由,进行公开听证。
三、***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正当程序原则的原则
在行政法律规范中,程序性规范占据着极大比例,因此程序正当也是法律上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程序正当的具体内容也可以被分解为几个方面:
1、信息公开,又称情报公开,指的是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大众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以及结果,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在公开之列。
2、参与原则: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权利;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为时,须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3、回避原则:行政公务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随着社会民主进程的进一步推进,行政程序中正当程序理念得以进一步深化。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对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决定前,未给予该利害关系人申辩机会的,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由此可能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一般认为,所谓正当程序,是指要求一切权力的行使在剥夺私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程序正当,即蕴含了“最低限度公正”这一程序正义基本理念,即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公正标准。从正当程序的适用看,法院并没有明确指出正当程序要求行政机关以何种程序行使权力,但应当明确,如果行政程序不能满足“最低限度公正”,就是不可接受的。
最低限度公正体现着这样的一种理念,某些程序对于一个行政行为过程来看,是最基本的、不可缺少的,否则无论该行为有无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人民都可以感受到此程序是不公正和不可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