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该聊到“船货人钱”的“钱”了,大伙儿买卖货物,装货卸货,追日逐月的,往俗里的说,为的不就是那碎银几两嘛。
不过,这和钱相关的道道可就多了。一票货,从起运仓库或者堆场到装载港,经船运到达卸货港,卸下后运至目的地仓库或者堆场,这整一个过程会产生密密麻麻的费用和税费。
比如运输的费用,包括运费、租金、保险费、亏舱费、滞箱费、滞期费、速遣费等等;
比如港口的规费,包括引航费等等;
比如港口作业费用,包括码头装卸货费用、过驳费、理货费、港作拖轮费、仓储费等等;
比如税费,包括关税、增值税、附加费等等,甚至还会有针对特殊产品的反倾销税;
还有其他像开证结汇的手续费、检验检疫之类的费用等等。
一块肥肉这么多人分,真的好难。
今天我们专门说说滞期费和速遣费。
对滞期费和速遣费的约定是广泛存在于航次租船合同(或者叫定程租船合同)中的特殊条款,在其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并不多见,当然在其他租船合同、港口装卸货包干等港作合同中也会涉及到滞期费。
那这两个货是啥呢?
滞期费,指的是非因出租人应负责的原因导致装卸作业产生延误,超过了约定的装卸时间,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的约定款项。滞期费的计算方式就是超过约定装卸期限滞期的时间乘以约定的滞期费率。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不管是什么原因,只要不是因为出租人(也就是船方)的过错,承租人(也就是货方)装卸货完毕的时间超过了约定的时间,承租人就要给出租人一笔钱弥补损失。
在海法的世界里,还是很照顾各位船东船老大的。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约定滞期费是为了保护出租人的船期利益,这里“非因出租人的原因”指的是严格责任制,如果是因为当地政策、交通管制、恶劣天气、港口码头无法装卸货等原因导致的滞期,仍然应该由承租人支付滞期费。
关于滞期费率,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承租人是以实际损失来向出租人进行赔付,这个实际损失可以参照同期同种船舶租赁价格进行计算。
速遣费,指的是在约定的装卸时间届满之前,承租人就完成了装卸货作业,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租人的款项。速遣费的计算方式就是装卸作业提前或者节省的时间乘以约定的速遣费率。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承租人(货方)装卸作业的效率奇高,提前完成了装卸任务,出租人(船方)赢得了船期的利益,出租人给承租人一笔钱作为奖励。
这个速遣费的费率通常情况下是滞期费费率的一半,妥妥的亲儿子。
需要注意的是,速遣费及其计算方式也完全以双方约定为先,如果没约定速遣费或者没约定计算速遣费的费率,那即使承租人的装卸货效率再高,这个费用出租人也不需要支付。
针对滞期费和速遣费的计算方式问题,虽然都是双方自由约定的范围。但是按照通常做法,都是以事先约定的装卸时间作为计算的依据。
装卸时间,字面意思就是装货和卸货的期限,很好理解。但是,这个“装卸时间”的含义和具体界定是有很多小九九的。
几个协会组织在《1993年航次租船合同装卸时间解释规则》和后期重新通过的《2013年租船合同装卸时间定义》中,对涉及到“装卸时间”的习惯用语进行了统一解释。
比如,按“日”计算的时间,根据起算时间点、计算的连续性、作业条件的不同,分为“日”、“日历日”、“连续日”、“工作日”、“节假日”、“晴天工作日”、“约定日”等等;
比如,按“日装卸率”计算的时间,根据货物量、舱口状态的不同,分为“每日每舱口”、“每日每工作舱口”、“每日每可工作舱口”;
比如,针对出租人准备就绪通知书提交时间、除外时间约定的不同,分为“除非提前开始”、“除非提前开始,实际使用时间应当计入”、“除非使用”;
比如,根据约定的装和卸的时间分配约定的不同,分为“装卸时间均分计算”、“装卸时间合并计算”;
比如,根据约定的等待泊位后靠泊时间是否计入装卸时间的不同,分为“等泊损失的时间计为装货或卸货时间或装卸时间”、“无论在泊与否或有无泊位”、“无论在港与否”;
比如,根据约定节省时间中扣除除外时间的不同,分为“按节省的全部装卸时间计算速遣费”、“按节省的全部时间计算速遣费”。
上面举例说明的这些行业习惯用语都是英文版规则的舶来品,翻译过来的理解并不会那么准确,具体的原文论述和解释大家可以看看那两个《规则》和《定义》。
当然,具体怎么约定是双方自己的事,可以用《定义》中的术语,也可以用双方之间约定俗成的用语。
最主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还是通过约定,形成意图明显、意思明确的合同内容,争取自己最大的利益。毕竟,在我国这么多法律的规定下,咱们能够如此自由地约定内容的合同类型也是凤毛麟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