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几节讲了常用的两种结算方式信用证L/C和汇付之电汇T/T,接下来讲第三种常见的结算方式—托收结算,篇幅稍微长点,一次性讲解完。我们先来看看托收统一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结算方式有哪些?
托收统一规则的主要内容与结算方式
托收结算
根据国际商会第322号文件《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托收(Collection)是指卖方在装船后,出具汇票,委托银行代为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
中常见的是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即卖方将货运单据连同汇票交银行,委托银行收款的结算方式。
指不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由于没有商业单据,因而不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以及货物的处理问题。光票托收时,银行根据委托书和金融单据的要求收取货款,业务处理过程较为简单。
指的是(1)附有商业单据和金融单据的托收;(2)仅附有商业单据而不附有金融单据的托收。国际贸易中一般都采用跟单托收。这样可以把作为货物所有权凭证的商业单据与货款结合起来。银行凭借商业单据对货物具有稳定性的控制,因而可以在收到货款时才交付单据。一旦买方拒绝付款,银行就能代表卖方按其指定对货物采取清关、仓储 、保险、运回等措施。
委托人与托收行的关系是委托人填具的托收委托书所建立起来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委托代理 关系中,委托人的责任主要表现在:
(1)在委托书上对委托行进行明确指示。其中主要包括:
A.代收行:
委托人可选择并指定付款人的往来银行或者银行付款 人所在地资信较好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在实务中如委托人不指定代收行,则应由托收行选择付款或承租所在地的任何银行作为代收行更为安稳。在前一种情况下,委托人应对自己选择的代收行 对可能引起的风险负责.
B.托收方式:
托收方式关系到委托人能否顺利收款,收款的时间以及其它利益问题。因而关系重大,委托人应视具体情况明确采取D/A或D/P,即期或远期和规定付款期限等
C.货款收完后的处理方式:
一般货款由付款人交付代收行,经代收行划入托收行账户后才会将货款结算给委托人。委托人为缩短这一过程所需时间,节省利息,加快资金融通,可以指示 以电报划款及以电报通知。为此委托人需支付较高的电报费用。
D.拒绝证书:
委托人对于在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代收行是否需作出拒绝证书或其他替代的法律手续,给予明确指示 而且,所谓拒绝证书是指持票人在追索时用以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书 件。拒绝证书可以作为委托人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证据。如无此项指示,银行在遭到拒绝承兑或付款时,并无义务作出拒绝证书。因为从票据法角度看,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的银行,无前手可追 而且,并不需要作出拒绝证书,而银行由于作出拒绝证书或履行其它委托人指示的法律手续而发生的费用均要由委托人负担。
E.需要时间的代理和货物的保护:
在付款人拒付时,委托人如需指定一代理人,则应在委托书中明确而完整地说明需要代理
的权限。如果委托人在就地能找到买主,他就可以指示银行提货,存仓和保险,如无售出货物的可能,则只能指示代理人运回 货物,其中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应由委托人负担。
(2)及时指示。
如银行将发生的意外事故通知委托人时,委托人 必须作出及时反应并指示银行,否则委托人应负担因为延迟支付或不指示而带来的一切损失。
(3)费用支出。委托人必须向银行支付托收的手续费,同时,还 应负担银行在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通讯费、公证费及其它费用 而且委托人支付此费用的义务并不因货款没有收到而免除。
(二)托收行(Remitting Bank) 。
托收行在托收业务中主要是与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与代收行的代理关系,它的责任是:
1.执行委托人的指示,托收行处于委托人的代理人的地位, 必须执行委托人的指示。如果委托人有不合理或无法执行的要 求,应通知委托人修改委托书。
2.核实单据。银行必须核实所收到的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委托书上所列的一致。如发现缺少单据,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此 之外,银行并无进一步审核单据的义务。
3.需要时的业务处理。在托收委托书上未提出要求而实际业务又涉及到的地方,银行必须按照常规处理。如委托人未指定代收行,托收行就应在进口地选择一适当银行作为代收行。
4.负担过失责任。银行应以善意和合理的态度行事,否则就 须对他的过失负责。如托收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意外,包括单据遗失、买方拒付等,银行都应及时通知委托人,以便委托人发出声明确的指示。如果买方拒付的通知因为托收行的延误而未及时送达 委托人,由此发生的损失应由银行负责。
5.正确指示代收行。托收行应及时并正确指示代收行向买方 提示单据和收取货款。托收行对代收行发出的指示必须严格按照 托收委托书的要求。
(三)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
代收行作为托收行的代理人与付款人直接***,其责任主要表现为:
1.执行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委托书经托收行转交代收行,代收行最主要的责任就是根据托收行委托书的指示行事。在执行委托书的过程中,代收行有其不同于托收行的责任:
(1)单据的处理。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是由代收行最后交给付款人的。因此代收行必须严格按照托收委托书的要求,在买方付款款后或者承儿涯票后才能交出单据。同时,一旦发生买方拒付的情况 情况,代收行应立即通知托收行,并且保管好单据,听候托收行指示。一般在发出拒付通知90天后仍未收到托收行的指示时,代表收行可将单据退回托收行。
(2)单据的提示。代收行应在委托书的规定日期内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或承儿提示,以便委托人能尽快收款。
(3)货款的收转。代收行应根据委托书规定时间、地点、金额 向付款人收取货款,待货款收完后再根据指示将货款划报给托收
2.需要时货物的处理。一般来说,代收行并不处理也无权处理 理货物。但在付款人拒付时,则可按委托人指示办理提货、 诸、保险等手续。但代收行对货物的损失概不负责。
3.托收结果的通知。在无特别指示时,代收行应以最快的速度邮寄方式向托收行发出各种通知。需要时,还可以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发出,该费用均由委托人负担。
(1)付款通知:代收行应毫不延误地将付款通知送交委托行,详细列明收到的金额(扣除发生的手续费或开支和或费用)以及处理款项的方法。
(2)承兑通知:代收行应毫不延误地将承儿通知送交委托行。
(3)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儿的通知:代收行应毫不延误地将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儿的通知送交委托行。
(四)付款人(Drawee) ,即买方。
他的责任就是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金额付款,同时收受卖方运交的货物,其中包括 申报进口、办理报关手续。
三、托收的程序
(一)进出口贸易合同的签订。在合同中买卖方同意规定采用 托收结算方式,并未规定托收的种类。
(二)交货与制单。卖方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项下 的货物发运后,填制好全套单据,开具相应于托收种类的即期或 远期押票,同时填好详细的托收委托书,一起送交银行请予代为收款。
改
(三)托收行将货运单据连同汇票,寄交进口地代理银行即代收 行,同时说明托收委托书上的各项指示(叫)代收行收到货运单据及汇票后,根据托收种类的不同采取不同做法:
1.如果是即期付款交单,则代收行立即向买方作付款提示;
2.如果是远期付款交单,则代收行向买方作承兑提示。买方 承儿涯票后,代收行仍保留全套货运单据及涯票。待**到期时,再向买方作付款提示;
3.如果是承儿交单,则代收行向买方作承儿提示。买方承儿涯票后,即取得全套货运单据,而代收行保留涯票,待涯票到期 日再向买方作付款提示。
(五)买方在**到期日付清货款。在付款交单的情况下,买方此时取得全套货运单据。
(六)代收行将货款收完,并转账至托收行,然后以电讯或邮政方式通知托收行有关托收情况。
(七)托收行将托收情况转告委托人,并将货款交委托人。整个托收过程方告完成。
托收全过程见下图:
四、托收结算方式的利弊
托收方式一般说来是对买方而不是对卖方有利的结算方式, 但托收因种类的不同,对买卖双方利弊也不一样。大家根据需要权衡利弊采用,把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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