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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有哪些?造成共同海损的四个因素

来源:互联网

在司法实务中,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和要素十分重要。结合上一节提到的共同海损的定义,应该对共同海损本身的构成要件进行说明和解析。根据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造成共同海损的四个因素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同一个海上航程中的财产必须面临着真实的、共同的危险。共同海损一定是为了整艘船舶和货物共同的安全而做出的。一方面,船舶和货物必须面临着真实的危险。危险本身必须是真实的发生,而不是船长或者船员主观想象出来的。

例如,船长本身担心船舶在未来航行中会遭遇强风暴而提前做了相应努力和准备,这些努力和准备所产生的费用不足以认为是共同海损,因为危险本身并没有真实的发生,并且事后调查可能这些努力和准备本身也是徒劳的,但如果这些准备能够有效的化解当时可能存在的危机,即使危险没有迫在眉睫的发生,也能够认定为是共同海损;

另一方面,船舶和货物面临的危险是共同的。对于船舶在空载时遇险所作出的牺牲以及单独为了某一方的利益所做出的牺牲,都不能被称之为是共同海损,因为此时船舶和货物并没有面临着共同的风险。

2、采取了有意和合理的措施。为了化解船舶和货物所面临的共同的危机,必须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这些措施本身就会导致船舶与货物的进一步损害,但仍然要故意的、主动的采取这样的措施,以求可以尽快的摆脱船舶及货物所面临的共同海损。

例如,船舶起火,船长迫不得已有意的往船舱里喷水,但往船舱里喷水本身就会对货物产生损坏。尽管如此,损坏的货物就可以作为共同海损而由受益方共同的予以分担。同时,需注意的是,采取的措施必须要合理。假如只是部分的货舱起火,而船长却往全部的货舱灌水致使货物全损。这种措施不仅不必要,而且不合理,对于其中不合理的部分就不应该让受益人共同承担。这里对合理的界定既要考虑到当时的条件,还要考虑到整个救助方案的可行性问题,是一个综合的判断。

3、要有效果。船长或其他救助人采取的措施必须要有效果,才能够请求共同海损分担,如果整个救助措施没有任何效果,自然也就不可能产生相应的受益人,船主和货主也就自然没有分担的必要,因为既没有维护共同的安全,他们也没有在这场救助中获得相应的益处。

4、作出的牺牲和产生的费用不能是必然的。船货双方所面临的共同危险必须特殊的,需要额外采取措施和牺牲才能换得的,如果牺牲本身不是特殊而是必然的,那么就不成立共同海损。例如,船舶发生火灾,船员使用船上的灭火装置救火,灭火装置本身就是为了灭火,对于这部分损失自然不能认为是共同海损。但是对于因灭火而造成的货物损失,如果同时还符合上述三个要件的,可以被认为是共同海损,从而请求受益人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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