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融资性贸易、空转以及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的法律风险规范
一、融资性贸易业务
【法律概念】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
【主要特征】融资性贸易业务变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特征有:
一是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
二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
三是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
四是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法律性质】融资性贸易义务本质上是缺乏商业实质,脱离正常业务内容,仅以提供资金服务或为对方提供融资便利为核心的业务。
【主要成因】
一是国有企业有做大业务规模、谋取利差的动力,促使其以追求经营规模和收入,在保障措施、风险管控手段不到位,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不足的情况下进行的虚假贸易行为;
二是对主营业务和主营商品缺乏清晰认识,业务模式存在着天然的缺陷;
三是对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严重性和造成的危害认识不清,采取应对措施不力,内部控制体系存在严重的重大缺陷,风险管理流于形式,资金、货权、合同以及客户管理等重点业务环节管控缺位;
四是民营企业资信不足融不到资或者融资成本高,而国有企业融资成本低或闲置资金相对充裕。
【主要危害】
一是严重违反了金融相关法律法规有关“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等有关金融管理法规规定;
二是企业间的假贸易、真融资,通过虚假贸易形式进行借贷的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很大可能,多数融资性贸易业务的诉讼难以获得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存在追偿难得问题;
三是融资性贸易业务造成的损失金额往往巨大,极易给企业带来颠覆性的法律风险,势必也会对企业造成灾难性、破坏性的后果。
【风险识别】
企业要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融资性贸易业务的实质,对照融资性贸易业务的主要特征,以业务相关合同约定为依据,以上下游关联关系、资金流、实物流等重点,甄别认定业务商业实质。重点排除贸易板块或开展贸易业务的子企业,对收入规模大幅波动的子企业予以特别关注。
二、空转、走单:
“空转””走单”类贸易业务,虽没有融资性质,但缺乏实物流或现金流,已完成脱离贸易实质,属于虚假贸易业务。审计署对20家中央企业2015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公告反映,18家中央企业近年通过虚构业务、人为增加交易环节等手段累计虚增收入2001.6亿元,造成不良影响。
国务院国资委三令五申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和“空转、走单业务”等虚假贸易业务。
(以上部分内容来源于《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
三、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空转以及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的责任追究
一是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018年发布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 (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来源:《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二是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021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七条意见:全面推动国企深化改革,有效增强抗风险能力:各地方国资委要坚决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要求,立足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长效机制建设,督促指导企业通过全面深化改革破解风险难题。通过加强“两金”管控、亏损企业治理、低效无效资产处置、非主业非优势企业(业务)剥离等措施,提高企业资产质量和运行效率。严控低毛利贸易、金融衍生、PPP等高风险业务,严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管住生产经营重大风险点。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加速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市场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来源:《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